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聲字,113年度,8號
TPDV,113,家訴聲,8,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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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廖麗寬
廖亭如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守煌律師
賴彥傑律師
相 對 人 廖俊成
廖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
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現繫屬於本院(即113年 度家調字第1005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 請求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 屬事實之登記,以維其權益等語。
二、按遺產未經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 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為民法第1151條、第828條第3項明定。三、經查,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公同共有,在經法院裁判分割並經 登記前,相對人就其繼承之應繼分,尚不得自由處分,自不 生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或因不知訴訟繫屬之事實而 受有不測損害之情事,該部分難認有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 記之必要,本件聲請難認有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附表:
編號 標的項目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號建物(所有權人:廖義,權利範圍:全部) 2 同上段2222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號建物(所有權人:廖義,權利範圍:全部) 3 同上段59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廖義,權利範圍:全部) 4 同上段59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廖義,權利範圍:全部) 5 同上段59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廖義,權利範圍:全部) 6 同上段59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廖義,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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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