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陳林國
被 上訴 人 呂陳美女
陳美麗
陳美華
陳映存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家繼訴字第二十七號分割遺產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
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
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