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756號
TPDV,113,司聲,756,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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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創兆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敏娟


相 對 人 蔡文良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零六年度存字第三九零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拾柒萬元整,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上開所謂「訴訟終結」,除本來意義即狹義的訴訟
終結外,如其在假扣押或假處分後未提起本案訴訟者,宜從
廣義解釋,原則上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如債權人已撤銷
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或其撤回假扣押執行
之聲請且於其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逾30日,或已另經其他債
權人聲請調卷執行完畢,則與此所謂之「訴訟終結」相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3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下稱)87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390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且就假扣押
執行之部分標的已經拍賣分配領款完畢,該假扣押程序業已
終結,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定21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
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債權憑證、撤銷執行命令通知及
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390號、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431號及113年度司聲字第449號事件卷宗,
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詎聲請人收受假
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
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併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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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兆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