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268號
TPDV,113,司聲,1268,202410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68號
聲 請 人 林仕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秀玉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
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翁秀玉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繳納,聲
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收受通知,惟迄未繳納,有送達證
  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
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