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217號
TPDV,113,司聲,1217,202410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陳劍


相 對 人 方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鈺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壹拾伍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建
字第13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一
  ,餘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50元。
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215元(計
算式:11,350元×90%=10,21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1/1頁


參考資料
方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