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9324號
TPDV,113,司票,29324,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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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324號
聲 請 人 黃兆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柳政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TH520993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
年8月27日向新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票號T
H520993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
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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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