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099號
聲 請 人 蔡銘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穩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張雅婷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利率?(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0月14日聲請狀第
一頁聲請之事項一、第二行記載按年利率6%,惟第二頁聲請
之原因及事實三、(二)利息第一行及附表記載按系爭本票
約定年利率16%,故有重新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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