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8703號
TPDV,113,司票,28703,2024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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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70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武黃天清胡武凰燕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胡武黃天清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
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
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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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