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8703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武黃天清、胡武凰燕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胡武黃天清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 、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 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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