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7024號聲 請 人 江和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品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更正訴訟標的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16日 聲請狀所附之本票正本共計六紙,其總金額與聲請狀所載之 訴訟標的金額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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