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6369號
TPDV,113,司票,26369,2024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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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369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張界諒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法定代理人非本國籍
人士,則不需補正戶籍謄本。
二、若相對人張界諒非本國籍人士,應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
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
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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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