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5369號
TPDV,113,司票,25369,2024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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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369號
聲 請 人 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佳芳莊政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3日聲請狀相對人欄誤繕為「徐佳
莊政儒」,應為「余佳芳莊政儒」,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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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