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3年度,87號
TPDV,113,司全聲,87,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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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鄭秋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聲請人於113年9
月30日收受通知後,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
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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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