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1977號
TPDV,113,司催,1977,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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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77號
聲 請 人 璞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日立永大電梯股份
有限公司,受款人為璞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為彰化
商業銀行城東分行,票據號碼CH1409942號,票據金額為新
臺幣661,500元,票據履行地為臺北市○○○路0段000號,發票
日為民國113年6月26日,到期日未載之本票1紙,求為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本票係屬
  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亦應以
  得背書轉讓者為限。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本票已載明受款人為璞慧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並經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有本票影本
一紙在卷足憑,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
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本票,依上開說明,自不得為公示催告
之聲請,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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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璞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