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鍾毓南(即廖麗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記載分配單位數及蓋印鑑
章,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受益
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掛失申請書總單位數)。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