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05號聲 請 人 孔張美玲(即孔繁俊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缺漏繼承人林佳霖、林茗稐 、林詠涵及林俊輝之姓名及印鑑章,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 議書正本(應包含所有繼承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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