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1783號
TPDV,113,司催,1783,2024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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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83號
聲 請 人 俞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由受益憑證發
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通知函正本,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
13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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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