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逸軒溫泉天廈A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哲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相對人楊哲魁座落聲請人社區之建物門牌號碼,
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
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楊哲魁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
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
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
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