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534號
TPDV,113,司促,14534,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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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吳承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聖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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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