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驚天東帝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解文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玖佰玖拾肆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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