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長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零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