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146號
TPDV,113,司促,14146,202410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