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參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二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夏菲於民國111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累計161,533
元正未給付,其中156,349元為本金;4,484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