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873號
TPDV,113,司促,13873,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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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貝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參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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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