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856號
TPDV,113,司促,13856,202410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叡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