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699號
TPDV,113,司促,13699,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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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承恩
菁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9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593元 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88593元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593元 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3699號)
緣債務人謝承恩於民國105年起就讀私立能仁家商期間,邀債務
人易菁菁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
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5
筆共118,734元整。詎債務人謝承恩113年6月9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5月9日起算
利息;債務人易菁菁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
等尚欠88,593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
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
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5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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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