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明麗(原名孫杏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