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592號
TPDV,113,司促,13592,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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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玨耀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玨耀國際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
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
選任清算人,若有即應陳報清算人姓名及年籍資料;若無,
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
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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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玨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