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130號
TPDV,113,司促,13130,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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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昀妤
黃渝鈞
謝沛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淑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9第1項第1款)。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
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
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
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本件聲請人為「陳昀妤黃渝鈞、謝
沛璇」,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租押金,其等未獲給
付,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查,各
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
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
3位,應補繳納新臺幣1,500元,始為適法。
二、請提出相對人孫淑元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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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