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042號
TPDV,113,司促,13042,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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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麗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軒興業有限公司朱坤炫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宜軒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究請求相對人宜軒興業有限公司朱坤炫「連帶」給
付?「共同」給付?抑為相對人朱坤炫僅付一般保證人責任
?(請擇一陳報)。若為「連帶」或「共同」給付,應釋明
原因事實及法律上、契約上依據為何?若相對人朱坤炫僅付
一般保證人責任,請更正請求事項(即聲明在強制執行相對
宜軒興業有限公司財產無效果時,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為給
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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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軒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