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演藝總工會、陳桓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聲請人須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詢)。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桓浩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
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