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893號
TPDV,113,司促,12893,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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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秋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豐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賴豐楸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
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匯款紀錄無從
辨識匯入何人帳戶,另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亦無從判斷對話者
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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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