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畢玉坤
張秀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3筆土地更
新單元都市更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3筆土地更新
單元都市更新會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
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