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正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玫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確於民國111年間借款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元予相對人
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轉帳紀錄、提領存款交付現金之收
據或其他足資釋明借款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