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317號
TPDV,113,司促,12317,2024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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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參萬陸仟肆佰捌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應計付緩繳息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肆
佰零壹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零捌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陸仟玖佰捌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並應計付緩繳息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壹
拾參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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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