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3年度,103號
TPDV,113,司,103,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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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捷昇環保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聲請或開始處理時為準;公司法所定由
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
件法第8條、第17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
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
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捷昇環保有限公司選任
臨時管理人(見本院卷第9頁)。惟相對人公司登記址位於
臺北市南港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可稽(見本院卷第11、19頁),依首開規定,僅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具有本件管轄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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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昇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