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343號
TPDV,113,勞訴,343,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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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43號
原 告 翁立人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
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7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 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 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 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 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48 5萬4,080元,原應繳納裁判費4萬9,11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71元,扣除已 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371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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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