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365號
TPDV,113,勞補,365,202410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65號
原 告 羅吉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苓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
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
:1000-〈1000×2/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1/1頁


參考資料
苓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