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王傳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王文輝(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0
弄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
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
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