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58號
TPDV,112,重訴,258,2024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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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蔡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路加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第一
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708萬1486元及利
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即命上訴人為給付部分廢
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即為708萬14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
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萬6786元,然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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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