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167號
TPDV,112,重訴,1167,2024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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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玟潔
李盈靜
上 訴 人
即追加被告 李燦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唐秋雄
陳彤昀
被 上訴人
即追加原告 李泰菈(原名李語嫻

李孟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03/16800)及
其上同小段94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
權利範圍全部)於111年3月12日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380萬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一第69頁)。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8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
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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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