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僑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心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欣翔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418萬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7,30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
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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