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046號
TPDV,112,重訴,1046,2024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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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46號
上 訴 人 張志誠




被 上訴人 周昆盟
兼 上一人
輔 助 人 施明雄
被 上訴人 周明文


正順

洪孫成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重訴字第1046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9,654,78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
平方公尺222,000元×上訴人訴請返還土地面積43.49平方公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9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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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