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415號
TPDV,112,訴,5415,2024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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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寶慶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卞秋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76,12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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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