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754號
TPDV,112,訴,4754,2024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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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54號
原 告 陳吳月霞

被 告 三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劍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其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命上訴人應 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9月24日合法送 達等情,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是其 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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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