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資額轉讓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98號
TPDV,112,訴,1698,2024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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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98號
上 訴 人 盛陳德梅
陳曉芬


被 上訴人 梅鄭蓓菁
愛卓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轉讓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3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48,000元【=100萬元+190萬
元+(120萬股×19.79元/股)】,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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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卓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