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171號
TPDV,112,建,171,20241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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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君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長製鎖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外,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 裁判提出上訴,惟未具繳納裁判費,且僅略稱不服前開判決 ,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倘上訴人就於第一審判決敗 訴部分,即本院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金額新臺幣(下同)18 1萬2,369元本息全部上訴,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27元 ,爰一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若上訴範 圍不同,請上訴人仍於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 定計算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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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