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2年度,228號
TPDV,112,家聲,228,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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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任孝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所謂因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該條文立法理由揭示,如核對更正
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
有影響之虞等固屬之,惟仍須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為必
要。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540號聲請監護宣告事
件之當事人,惟其聲請狀稱為瞭解相對人乙○○在回覆、問答
上之表現,故聲請交付民國111年3月2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然聲請人未具體說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有
何未完整正確記載之處,必須藉由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之交付
,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甚者,聲請人於
系爭事件歷次期日均由其本人到庭,應已明瞭在該期日所陳
述之內容,聲請人非不得經由閱覽卷宗取得開庭之文字紀錄
,且本案已經再抗告確定,難認其聲請使用之目的,係以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是聲請人之主張,核與上述法律規
定之要件不符,故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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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