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被 上訴人 蘇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000元【計算式:8
12,500元-2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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