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16號
TPDV,111,重訴,616,20241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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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彭芳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游禮隆間111年度重訴字第616號塗銷抵
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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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