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上 訴 人 周榮進
游明珠
被上訴人 許婉君
許婉玉
許秀雯
周玥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 已於113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